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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贷款业务成为许多个人和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些不法行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两类犯罪。尽管它们都与贷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相关,但实则有着本质的区别。深入理解这些区别,无论是对于金融从业者防范风险,还是普通民众避免陷入法律误区,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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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贷款业务成为许多个人和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些不法行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两类犯罪。尽管它们都与贷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相关,但实则有着本质的区别。深入理解这些区别,无论是对于金融从业者防范风险,还是普通民众避免陷入法律误区,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核心
贷款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关键特征在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故意主导着整个犯罪行为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与严重后果并存
骗取贷款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与贷款诈骗罪不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满足企业的资金周转、项目建设等正常经营需求,但在贷款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手段,并且这种欺骗行为最终导致了银行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出现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欺骗手段”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重要条件。
欺骗手段的认定:欺骗手段必须是针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且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出具保函等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骗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
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和 “有其他严重情节” 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选择性要件。对于 “重大损失” 的认定,一般以能否还本付息为标准,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使信贷资金陷入巨大风险,银行到期不能收回本息即遭受了财产损失。而 “其他严重情节” 则包括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贷等情形。
三、两罪的关键区别
1、主体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一般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2、主观目的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他们在策划和实施贷款欺诈行为时,就已将贷款视为自己的非法所得,不打算履行还款义务;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欺骗故意,但主要目的是获取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合法用途,只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并非一开始就想将贷款据为己有。这一主观目的的差异是区分两罪的核心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判断罪名的关键依据。
3、犯罪构成要件不同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这里的诈骗行为涵盖了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并且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这些行为得以体现;而骗取贷款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还强调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虽然诈骗和欺骗的区别不大,但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诈骗的严重或者恶劣程度要高于欺骗。
四、总结
通过清晰地了解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秉持诚信原则,携手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公正的金融生态环境,使金融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力引擎,而非违法犯罪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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