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6508280     010-85868600 凯亚微博 北京交通律师网 凯亚微信
凯亚律师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如何避免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形同虚设

众所周知,即便越过千山万水拿到胜诉判决,执行判决之路同样道阻且长。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很普遍,但签订和解协议时需慎之又慎,尤其是有担保人在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时,稍有疏忽将导致担保人形同虚设,最终既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构成执行担保直接执行其财产,至于能否另案起诉要求担保人承保证责任,实践中尚有争议。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详情信息

导读:

众所周知,即便越过千山万水拿到胜诉判决,执行判决之路同样道阻且长。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很普遍,但签订和解协议时需慎之又慎,尤其是有担保人在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时,稍有疏忽将导致担保人形同虚设,最终既不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构成执行担保直接执行其财产,至于能否另案起诉要求担保人承保证责任,实践中尚有争议。


为了让执行担保人起到应有的担保效果,我们在设置和解协议的担保人条款时,担保内容、表述及形式要件应符合如下法条:

一、协议可约定担保人承诺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以便违约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约定实质是将担保关系变更为债务加入式的债务承担,将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变更为债务人进入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执行和解协议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前述法条直接申请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其财产。

二、协议约定需符合执行担保要件,以便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即执行担保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担保对象: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

实操中建议担保条款载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并由担保人向法院出具《担保保证书》留存法院,最好能将保证人的担保条款在执行终结裁定中载入体现。

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民法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但此时不能将担保人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依然处于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因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若既不能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也未构成执行担保直接执行其财产,那么可考虑另案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诉讼不仅有二次诉讼的成本,而且部分法院会认为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最终导致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人形同虚设。

综上,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担保人的责任内容,或向法院承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可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或满足执行担保要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以上均未提及仅约定了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另案起诉执行和解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但此项救济途径成本高、耗时长,而且存在驳回起诉风险。所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条款需要严格依照上述法条约定。

律师简介

peng.png


打开手机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注微信,在线客服支持

服务时间 9:00-18:00

24小时电话 4006508280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