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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我们平均每天会发出、收取数件内含文书的快递。有时候收件人不在,需要我们进行代收时,最好做好相关的记录以及拍照工作,以便能够及时将文件内容传达给收件人。今天我们聊一聊有关于邮件的相关问题。《刑法》第252条规定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其正犯只能是中国邮政工作人员,规定在《刑法》第253条。如果是一般人,将成立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假设A某为普通人,冒充警察来到中国邮政部门,然后对中国邮政的邮递员或者是其工作人员说,“我是警察,我想调查某案件嫌疑人的信息,请将他们的信息如实提供给我。”邮政工作人员信以为真将信息给了A某,由于A某并没有中国邮政人员的身份,A某只能成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教唆犯,但A某利用警察身份去实施了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此时A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A某既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又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教唆犯,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对A某应当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当然,提供给A某信息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无罪的,因为该工作人员不知情。

如果中国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所管理的邮件里边的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该工作人员有管理权限,并利用职务之便,该工作人员可能成立贪污罪,前提是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如果中国邮政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了自己在普通投递业务过程中,将财物占为己有,不属于职务便利。职务便利必须对该财务具有垂直管理权限,正如我们前期所述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以及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对一般的外卖、快递只具有辅助占有的权利。辅助占有者并未真正占有,只是辅助本单位占有,如果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只是辅助中国邮政占有,则只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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