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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将建立

时间:2019-07-17

本文共1399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划重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建立一个公正高效且为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1月23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等一批文件。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时间回溯至201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团访问世界贸易组织总部时,就曾提及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周强在会见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时表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与世贸组织加强合作,研究借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法治化。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也透露,高法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带一路”参与国法治状况差异较大

“一带一路”参与国家,依照其法系不同,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例如,蒙古、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除阿富汗外的中亚国家,缅甸、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国家,俄罗斯以及法国、德国为核心的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坦桑尼亚、肯尼亚等非洲国家,以及欧洲的英国和爱尔兰等属于英美法系;阿富汗以及除伊拉克、以色列等少数国家外的绝大部分中东国家属于伊斯兰法系,均实行伊斯兰教法。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与术语、法律表现形式、审判模式与技巧、法律适用规则等差异较大,同一纠纷在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各异,法律的适用性会被削弱。同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信息不对称,也可能会带来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公正、高效的,为各国普遍接受与认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强调,“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紧紧围绕共商共建共享、平等互利的宗旨和目标,坚持通过平等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端,实现各方主体的多赢共赢;坚持公正高效解决争端,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公开透明解决争端,增强商业行为的可预期性;坚持运用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争端,推进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发展、完善与进步;坚持合作与协助解决争端,为纠纷的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各方呼吁共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香港“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王贵曾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应当与合作伙伴携手共建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有关争端调解和和解的价值观。该机制应当和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熟悉的民法系统良好协作。同时,中国和“一带一路”参与国也应该采纳世界上其他争端解决方案的有益经验。

缅甸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钦貌基表示,由于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以及各司法管辖区法律成熟度不同,在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业和合同争端的风险。因此应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各国通过立法改革和其他直接援助来支持国际仲裁,促进仲裁进程并执行其结果,这将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带来极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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